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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11/26 城事通编辑部 7.5k 阅读 176 点赞 查看原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8】159号),我局重新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原《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石建[2008]71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0月23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区内(开发区及特定区域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和建筑业企业的劳务用工备案及履行劳务合同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级“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办理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管理手册》,《管理手册》用于记录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项目、企业的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企业信用等情况。
第五条《管理手册》是劳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劳务企业信息公开,劳务交易信息公开的有效管理措施,为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诚信企业提供参考。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增项、外地企业驻石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减少劳动争议和工资纠纷,有效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和劳务用工备案。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管理人员;
(二)督促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劳务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劳务项目负责人姓名、劳务分包范围及开工、完工日期等劳务分包信息和工资保障金交纳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三)会同劳务项目负责人对其已完成劳务作业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四)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
(二)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管理台帐,同时报送一份给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留存两年备查。
(三)对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石家庄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由本人签领;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劳务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及信用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只能承担在同一施工现场的两个以下劳务分包作业的项目管理。
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
(二)负责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三)负责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四)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制度。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将记入信用档案:
(一)两次检查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作业人员的;
(三)劳务分包施工现场无管理资料或管理资料残缺的;
(四)所使用的技术工人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劳务人员出工记录及月工资报表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
(七)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同时任职的;
(八)同时承担同一施工现场两个以上(不含)劳务分包作业项目的;
(九)同时承担不在同一施工现场两个以上(含)劳务分包作业项目的;
(十)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或使劳务人员采用过激行为讨薪和恶意讨薪的。
第十五条 对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实行累积记分考核。记分周期为12个月。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有第十四条第(一)至(五)款不良行为之一的,扣2分;有第十四条第(六至九)款不良行为的,扣5分;有第十四条第(八)款不良行为的,扣10分。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记录达到10分的,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需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组织和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对因拖欠工程款或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为限。
第十七条 建筑劳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企业资质,因出借企业资质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由出借资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第十八条 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通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一)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管理人员的;
(二)劳务作业分包人只备案、不管理,只收费,不履责的;
(三)总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资质等级的;
(四)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五)在石施工人员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不配合检查、拒不提供劳务管理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所施工项目发生拖欠投诉后,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
(九)总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所施工项目发生重大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拖欠事实清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工资的。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