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登记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2-22 浏览次数:1
石建办〔2012〕3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材料生产、使用、销售(代理)、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 〔2009〕52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材料登记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材料设备的管理和登记工作。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材料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取得河北省住建厅颁发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登记证》。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按《石家庄市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登记申报资料审查(见附件)。
三、首次办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前按照河北省住建厅文件要求,将申报资料报市建设局进行初审和对现场进行考察,合格后报省住建厅办理《河北省建筑材料备案使用备案证》,办证后五日内到石家庄市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登记证》。
四、已办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的企业,年审前报石家庄市建设局进行初审并考察生产、使用现场,合格后报河北省住建厅备案。备案后5日内石家庄市建设局办理进行登记。
五、建设工程材料登记自4月1日起执行。
建筑材料质量至关重要,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对无《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登记证》的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对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登记证》要作为施工资料的一项内容。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把建筑材料进场质量关。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杜绝劣质材料设备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