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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建办〔2012〕31号

2016/02/21 7.6k 阅读 443 点赞
石建办〔2012〕3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区建设管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和对本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具体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年11月中旬,组织年度建设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法保障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情况;
(四)案件查办情况;
(五)行政执法措施;
(六)投诉举报情况;
(七)执法监督情况;
(八)工作效果情况。
第七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订考核方案,印发考核通知;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评查案卷、抽取项目等方式逐项进行核查;
(三)考核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形成评价意见。
(四)考核组将考核情况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组提出的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组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书面提出复核意见。
第九条 考核组在进行实地核查过程中,无法按照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认定的事项,将有关资料带回,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市建设局对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评先依据;考核成绩落后的,提出书面意见,列入第二年重点督查对象,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中被考核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单项得分。
第十二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认真或者不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考核标准,导致考核结果不公正、不公平的;
(三)收受被考核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对提出的复核意见应采纳而不采纳的;
(五)违反原则擅自泄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的;
(六)其他依法应被追究责任的。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发现被考核单位有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局属执法单位建设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考核表》和《县(市)、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考核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