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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2/21 1.2w 阅读 374 点赞
石建办〔2012〕6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建设局,市内五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现将《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进京上访和非正常进京上访、赴省上访大幅度下降,信访积案明显减少,信访事项结案率和息诉罢访率大幅度提升的目标,确保我市不发生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2〕2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县(市)、区城镇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解决问题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综合调控、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依法处理拆迁信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拆迁信访事项的案结事了、息诉息访,确保社会稳定。
二、扎实做好城镇房屋拆迁信访工作,解决遗留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总量呈上升趋势。有的开发单位受利益驱动,存在以拆除促拆迁或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逼迫拆迁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还未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对个别被拆迁居民漫天要价失去约束。许多被拆迁居民因工期和质量问题不能按时回迁,以上种种问题都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一)工作任务
全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1月29日至2月3日为全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完成对辖区工作的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2月4日至2月11日为各地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排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要对尚未结案的城镇房屋拆迁信访事项和信访问题进行大排查。对排查出的拆迁信访事项、信访问题梳理汇总,分类建立台账。各县(市)、区将辖区内排查出的拆迁信访事项、信访问题分别填写《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信访事项统计表》(附件1)、《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统计表》(附件2)于2月12日前报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征收办信访科)。
邮箱:zsbxfk@163.com,电话:89668613,传真:89668608。
第三阶段:清理积案重案。2月12日至5月31日为全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清理积案重案阶段。各地要在对拆迁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开展清理积案重案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要对积案重案逐个建立台账、逐个分析研判,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办结期限,层层签订责任状,逐案调度,逐案解决,确保5月31日前基本实现“有实质性问题的解决到位,无实质性问题的落实依法终结”。同时,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实行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三结合”。接访约访下访的重点是城镇房屋拆迁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尚未解决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长期遗留的信访积案、“钉子”案、“骨头”案;进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等,确保不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问题。3月20日前,完成对违法执政行为引发的城镇房屋拆迁信访事项的全面纠正治理。
第四阶段:解决疑难问题。6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解决疑难问题阶段。经过对拆迁信访问题进行全面调处后,对剩下的疑难问题,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组,逐级签订责任状,实行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分别予以解决。
第五阶段:巩固成果,全面总结。7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巩固成果,全面总结。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信访的办理程序
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有两类。一类是集体土地上因征地拆除地上房屋引发的信访,由国土部门依据《信访条例》和《土地管理条例》办理。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引起的“拆迁信访事项”和“拆迁信访问题”。
“拆迁信访事项”是指拆迁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拆迁信访问题”是指拆迁信访人反映的不属于“拆迁信访事项”的涉及拆迁方面的问题。
1.“拆迁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办理拆迁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2.“拆迁信访问题”的办理程序
(1)内部交办。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接到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问题后,要进行登记造册,并明确处理每一件信访问题的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根据来信、来电、来访情况,填写《拆迁信访问题交办单》(附件3)。
(2)约见信访人。主管部门处理拆迁信访问题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及时约见信访人,重点了解信访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和信访人的要求。责任人根据反映的情况填写《约见信访人记录单》(附件4),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由信访人签字进行内容确认。
(3)约见有关当事人。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拆迁人、拆迁公司的,责任人应及时约见拆迁人、拆迁公司,详细了解、核实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对信访人要求的意见,填写《约见拆迁人记录单》(附件5)、《约见拆迁公司记录单》(附件6),并由拆迁人、拆迁公司法人代表签字进行内容确认。
(4)撰写调查报告。依据上述工作内容,责任人撰写调查核实报告。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对信访人提出的要求逐条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责任领导和部门领导。
(5)集体研究初步意见。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对责任人提交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做出关于处理意见的初步决定。并作出会议记录。
(6)与当事人沟通。主管部门将关于处理意见的初步决定通报当事人,并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问题复杂、涉及信访人较多的,邀请有公信力的群众代表和有关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并作出会议记录。
(7)集体研究最终意见。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对初步处理意见的意见和听证会情况,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拆迁问题的最终处理意见。并作出会议记录。
(8)答复信访人。主管部门将作出的最终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责任人将最终处理意见当面交给信访人,根据信访人对最终处理意见的意见,填写《信访人对拆迁问题答复意见的意见表》(附件7)。
(9)落实处理意见。需要主管部门落实处理的问题,要逐一落实处理。需要拆迁人、拆迁公司落实处理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协调工作,并填写工作过程记录单。
(10)向上级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将处理工作过程、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有关记录单、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建立城镇房屋拆迁信访动态管理制度
实行一月一次动态分析制度。各县(市)、区城镇房屋拆迁专项工作小组每月在梳理汇总信访排查问题的基础上,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判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的措施,及时调度安排重点拆迁信访稳定问题。
实行一月一次逐级报表制度,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辖区内城镇房屋拆迁信访事项、信访问题统计表报市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报省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依法开展城镇房屋征收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快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有关制度,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做好房屋征收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完成的拆迁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信访工作。要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决定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制定完善的征收程序,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当做法,不断规范征收行为,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相关制度。要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要认真研究分析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完善的应对预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的公平公正。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认真解决好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各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要强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依法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防止产生新的信访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收拆迁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收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力度,确保被拆迁人在合同约定期内按时回迁。
四、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石家庄市建设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征收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程序,明确办结时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市)、区征收(拆迁)主管部门要把处理拆迁信访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问责机制。处理拆迁信访问题,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带头做,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对包案领导要实行“五包”(包解决问题、包协调调度、包思想疏导、包稳定控制、包帮扶困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属地,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上行。
(三)强化督导调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城镇房屋拆迁问题专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工作。要高度重视房屋征收拆迁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的督导调度,及时掌握和化解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引发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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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