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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的通知

2012/09/06 2.3k 阅读 64 点赞
各县(市)、区建设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行业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09〕85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2〕12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对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建设系统诚信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记录传递等工作;市招标办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等工作;其它处室和执法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诚信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指导。
二、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范围
建设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范围目录》的行为,以及违反《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规范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措施
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一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组织当事人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8分(含)的;
2.履约评价得分低于7分(含)的;
3.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1次的。
(二)一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地企业除第(一)项处理外,按管理权限依法限制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增加检查频次,外地企业清除出石家庄市建筑市场:
1.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含)的;
2.履约评价得分低于5分(含)的;
3.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2次的。
(三)一年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或撤销、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或提请省住建厅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并清除出石家庄市建筑市场:
1.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4分(含)的;
2.履约评价得分低于3分(含)的;
3.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3次(含)以上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是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执法权限,搞好协调配合,抓好此项工作落实。
(二)建设局政策法规处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认真做好有关法律服务、违法行为记录、《违法行为记录8分以上建设企业名录》传递、合同履约评价公示等工作。
(三)各级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在工作中违反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不依法办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2年8月23日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