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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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和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3/06 1.4w 阅读 466 点赞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平稳过渡,现将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病待遇时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7年4月30日前,参保城乡居民认定的特殊病和慢性病,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2017年5月1日后,认定的慢性病和特殊病按照石人社字[2016]94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待遇:特殊病认定后从当月起享受待遇;慢性病从认定后从次月起享受待遇。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报销、宣传和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