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平稳过渡,现将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病待遇时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7年4月30日前,参保城乡居民认定的特殊病和慢性病,自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2017年5月1日后,认定的慢性病和特殊病按照石人社字[2016]94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待遇:特殊病认定后从当月起享受待遇;慢性病从认定后从次月起享受待遇。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报销、宣传和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医保中心医保中心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和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3/06 1.4w 阅读 466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