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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春节后复工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2/18 1.7w 阅读 344 点赞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和省安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精神,结合石家庄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例会工作部署要求,为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扎实做好春节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就做好春节后全市施工现场开复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严格复工环节安全条件审核。各县(市)、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节后复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停工复工报告、批准制度;督导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及时到位,施工现场场地、机械设备、水电、防火措施等方面符合安全开工条件才能复工。
(二)搞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认真做好复工前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树立“安全管理是第一管理”的理念,明确“生命安全是首要目标”的要求,要加强对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尤其要以加强对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为重点。要求新入场工人了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其自身从事的建设项目施工特点、危险点和易发生事故的操作环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有记录,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要存档。
(三)突出重点部位,加强隐患整治。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开展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各施工单位在复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等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检查、验收工作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的安全职责,发挥自身的能动作用,对在监的工程项目复工前,督促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做好节后复工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严把安全监理关。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要对施工现场重大的安全活动进行旁站监理。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对现场无法立即整改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全面检查,严格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把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租赁和进场、安拆方案编制以及使用关。对于未备案的、达不到国标和行标规定的、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和拆卸的起重机械,坚决不允许进场使用,坚决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势头,要对在建工程使用的施工升降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停止使用,严禁带病作业。
二、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防治扬尘污染
要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为重点,落实《石家庄市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二)修整围挡,应当稳固、整齐、美观。
(三)修整建筑工程主体外侧的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封闭、整齐、牢固、无破损。
(四)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五)遇四级以上大风时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采取抑尘措施,严禁土方作业、严禁房屋拆除、严禁石材切割及喷漆粉刷等一切涉尘施工作业,必须按政府预警要求落实到位。
(六)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七)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住建局督导项目各方主体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复工前安全普查工作和扬尘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正式施工前,要书面告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复工,未经复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复工。县(市)、区住建局安监机构将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节后复工前的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整改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016年3月30日前,各县(市)区住建局将春节后复工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住建局质安处。
邮箱:sjzzjjzac@126.com 传真:86689367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6日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