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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30 8.9k 阅读 85 点赞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对市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保证金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河北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
第七条 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方式为按项目缴纳,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第八条 建设单位、河北省内建筑施工企业持《资质证书》、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企业的工程项目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作为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维权须知,农民工可随时举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内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项目负责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三条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缴纳动用保证金数额的2倍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即可申请返还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专业分包企业承建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可申请返还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收据》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领取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建设单位未发现拖欠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予以办理返还手续,退回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
建设单位连续三年无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浮50%的缴纳额度。
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下浮50%缴纳额度;
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免交保证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清欠政策,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影响恶劣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证金未按时足额补缴的,上浮保证金2倍缴纳额度。
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整改,对其通报批评,也可采取取消优惠政策、限制招投标,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清出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等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建设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3 月27日起至2019年 3月26日止。
原《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建【2009】4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