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医保中心医保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石人社字[2015]77号文件的通知

2016/01/20 1.8w 阅读 208 点赞

各科室、协议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部分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规定病种政策的通知》(石人社字[2015]77号)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月增加的两次血液滤过,实行捆绑价格800元/次,包括同时进行的肾透析费用。
    二、腹膜透析发生的医疗费,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就医,因此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透析。
四、医疗审核科核实本科业务范围内参保患者的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参保患者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应从整月开始。
    五、因探亲、出差等特殊情况, 参保患者应到医审科备案,在外地发生的门诊透析医疗费,到医审科按规定报销。
    六、医保中心与协议医疗机构的结算详见《需门诊透析的肾功能衰竭特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七、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透析纸质病例和电子病历,并及时书写;尽可能建立参保患者的视频信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不推诿患者。遇到问题,确保不影响参保患者治疗,同时和医保中心协商解决。参保患者每次透析完成,应直接结算,不得多次透析一次结算。协议医疗机构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直接结算。
八、医审科通过智能审核系统或抽调透析病历,对各科业务范围内的参保患者发生的门诊透析医疗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科负责门诊透析的现场检查和接收参保人员的举报。重点加大推诿患者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协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26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