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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05/08 2.0w 阅读 116 点赞
石建〔2014〕49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简化审批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市场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部门一定要认真研究深化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带个好头,为改进政务服务注入一股新风的要求,市建设局制定了此意见。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4年5月7日
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监管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改革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市建设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广泛征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招投标监管程序
(一)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招投标监管程序,合理缩短招标时限。
1、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发标的同时进行资格预审,也可在开标前进行资格预审。
2、招标人可以将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等招标程序合并进行。招标文件在招标人发出的同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1号窗口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3、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施工在150万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在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在30万人民币),且总投资在一千万以下,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可以合理缩短招标时限。
4、“最高限价”不作为发标的条件,在开标7日前发布“最高限价”。
(二)社会资金投资或社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化招投标监管程序,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1、建设项目具备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图和规划技术指标,资金证明,即可进行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标。
2、招标人(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确定合格的中标人。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对招标、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实行事后备案制,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1号窗口办理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降低投标保证金额度,简化投标保证金托管流程
(一)投标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1%提交,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单位不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即时退还。
(三)交易项目因故需延期时间较长的,经招标人申请、可以先行退还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四)中标单位放弃签订合同的,经招标人申请可将投标保证金转退招标人处理。
(五)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暂时不能使用的,经投标单位同意,可以退还该单位一般账户;或者以转账支票方式签发给该投标单位,由该投标单位自行处理。经投标单位书面同意,可以退还该单位分公司或项目部。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制度
(一)招标登记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资金证明,即可办理招标登记。
社会资金投资或社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需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图和规划技术指标,资金证明,即可办理招标登记。
(二)合同备案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金投资或社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场主体资格符合资质要求,勘察、设计、地基处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简化备案手续。
正常开工项目,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先办理土方和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其它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按工程施工进度在施工前办理。
(三)建筑节能审核、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建筑节能审核。
2、监理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后,安监手续、质监手续可并联申报,实行并联审批。
3、违章项目的合同备案、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安全监督手续备案,在接到稽查大队《立案传递单》后,即可进行补办。
4、简化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前置手续。
(1)取消总承包、分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核查。
(2)取消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押原件。
(3)取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采取的措施纸质要件,改为网上上报电子版。
(4)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只要求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表,取消其它资料。
(5)取消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配备(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施工许可
1、试行地基处理施工许可(基础垫层以下复合地基处理)
经审查,符合办理地基处理(地基加固)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办理地基处理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及地基处理设计文件,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
(3)依法选择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备案的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4)质监、安监手续。
(5)现场勘验单。
违章工程不再补办地基处理许可,经处罚后申请施工许可证。地基处理完成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进行基础及主体施工。
2、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前置要件
(1)不再要求提供《监理备案表》,前移到合同备案环节。
(2)《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仅限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其它项目不再提供。
(3)《资金证明》不要求重复提供,以招标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为依据。
违章工程项目处罚完毕后,即可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四、改革审批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开通网上招投标管理系统,实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制度。所有审批事项的表格在石家庄市建设局官方网站实行网上下载,同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查询。加大力度推进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数据库、批文证照库、注册执业人员库建设,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颁发证件等审批信息的及时共享。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备案、网上办公。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全方位、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