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30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53号)和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局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4年5月29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坚持学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1.深化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进一步落实好会前学法和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学法计划,确保学法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对无证执法人员予以清退,对离岗、退休或不合格执法人员及时收缴销毁其执法证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电子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公开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和执法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法制办做好行政执法资格认定、清理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
3.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一是继续在全系统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企业遵法守法,依法经营。二是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把普法和立法、执法结合起来,增强普法效果。三是及时组织新法培训,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新法内容。四是组织好“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
二、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4.认真做好立法工作。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立法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质量。认真配合市法制办完成《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三件政府规章的修改等立法工作。
5.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办备案。对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向法制机构提出建议,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6.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坚持立改废并重,注重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清除制度障碍。加强与国家、省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凡不符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单位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对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职能转变
7.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围绕打造全国“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省会城市品牌目标,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和任务需要,在前一阶段削减审批事项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8.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保留与承接的每一个审批事项,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办结”的模式,继续简化前置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编制《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各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实施主体、设定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责任岗位、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相关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条件以及监督电话等,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
9.大力推行联网审批。按照“一家受理、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在市统一部署下,整合部门内部现有分散无序的审批网站,集中财力,统一技术标准,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统一互联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审批、同步审查和转报材料,破解循环“死结”,避免浪费。
10.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公开。相关单位要将现有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全部在网上公开,及时更新,并积极推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实现审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做到“阳光审批”。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综合执法年度计划,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次和重复执法。组织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完善原职能单位与集中行政处罚权单位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执法岗位编制要向执法一线倾斜,实行统一执法、集中执法,保证基层执法需要。
12.深化基层执法标准化建设。及时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市专家评审后的“执法标准”印制规范统一的执法小册子,执法人员人手一份,执法时出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质询。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依法细化行政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程序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管理电子化。
13.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全程录像、宽立案严销案、行政处罚限期办结、服务群众“连心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落实《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保障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实施。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14.开展执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受理投诉举报的功能。配合市法制办通过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走访企业、审查案卷等形式,组织开展执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严查野蛮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违反执法程序等损害发展环境的执法案件。继续做好罚没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15.推进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制定《石家庄市建设局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制度措施和主要任务。各单位按照任务分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二是启动数字信用建设工作,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建设系统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评价体系和相关标准。三是要建立“红黑榜”制度,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同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16.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纠纷,把更多的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质证、调解等手段,查清事实、依法裁决,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水平和公信力;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办案,提高调解结案率,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7.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年内行政诉讼案件发生5件以上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局属有行政诉讼的单位(处室),一年内其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努力做好涉法涉诉纠纷的调解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8.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负责行政调解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用说理、教育、协商等方法,及时有效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
19.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在年底前报告本单位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0.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深入开展对县(市)区和局属各单位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21.抓好法制机构自身建设。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当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