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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2011/10/12 4.8k 阅读 146 点赞
局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局属单位和处室:
现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2.石家庄市削减行政审批项目表(涉及市建设局部分)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落实好我市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衔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首先通过学习石政办发〔2008〕121号、石政办函〔2009〕154号、石政办发〔2011〕3号和石政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文件,掌握历次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并结合实际,抓紧时间以文件形式提出本系统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对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上级有关部门自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要一律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保留审批。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中梗阻”和管理漏洞。市直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转实施的培训,主动帮助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做好接收工作,指导其做好业务性工作。
二、深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
要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围绕“依法、便民、高效、公开”的工作目标,科学配置前置条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审批权限,取消不合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要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逐步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章办结、首问负责、公开公示、限时办结、两次终结、特事特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十项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强化过程监控,确保在全省审批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
三、全面落实特定区域享受市级权限的要求
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提出特定区域享受市级权限的要求,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做出规定:除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之外,特定区域已内设专门机构、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由其负责实施;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市政府部门实施。对此,各级各单位一定要积极沟通对接,以促进特定区域跨越发展。各特定区域要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思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采取各种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形式,落实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由市政府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特定区域要认真履行协调、引导职责,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运行。
四、认真开展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监督检查
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1)查是否存在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2)看下放的审批事项衔接是否到位;(3)找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有无漏洞,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和考核:(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开展执法检查,将有关行政审批的行为纳入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议;(3)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我市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2
石家庄市削减行政审批项目表
(涉及市建设局部分)
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下放的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原名称: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市内五区除外
保留的
行政许可
建设资质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河北省城市房地产〔2004〕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条;《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71号)第四条
市内五区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原名称: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市内五区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
拆除工程开工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冀建招办〔2002〕2号)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六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市内五区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内五区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1年)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冀建法规〔2000〕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JJ/T117-2007);《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2008〕759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3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及盖章项目清理情况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9号)
市内五区
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四条;《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用工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内五区
外地施工企业进冀(石)手续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建办〔2005〕67号)第一条
市内五区
民用建筑节能审核(非房地产)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内五区
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
《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石家庄市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管理规定》(石建〔2009〕154号)
市内五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市内五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
市内五区
建设工程(分建筑和市政)及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2号2009年)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市内五区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使用登记及租赁企业备案、安拆告知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内五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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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