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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2/18 2.8k 阅读 499 点赞
石建办〔2012〕5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形成、整理和移交工作,促进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及《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与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要将收集、整理、编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纳入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之中,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助完成建设项目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归档,最终形成一套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项目档案。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要移交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三、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内五区(桥西、桥东、新华、长安、裕华区)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建设单位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将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一并提交预验收,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县(市)、区建设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凡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予接收。对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五、自今年5月1日起,凡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2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所有住宅小区、地下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的,均要移交声像档案。自今年8月1日起,所有竣工的建设工程,均要移交电子档案。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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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