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2-22 浏览次数:1
各建筑业施工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要求,以及省住建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局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建筑业资质有关事项的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受理部门
工商注册地在石家庄市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如下资质,向石家庄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按照局内部职能工作分工,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受理工作,申报程序按照行政服务中心公示的流程要求进行。
二、资质申报系统流程
(一)登陆“河北建设网”(网址:www.hebjs.gov.cn),选择“服务大厅”,在“企业事项”中选择“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审批”进入系统,按“无资质企业入库、已入库企业数据维护申报流程”(见附件1)要求,完成数据初始入库(或数据维护);
(二)企业从已入库数据中选取数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
(三)企业选择资质申请的上报部门为市级管理部门;
(四)企业通过系统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五)企业携带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及相应原件,到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核验原件;(石家庄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77号三楼)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书面承诺所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无隐瞒和虚假,并做到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清晰、字迹工整。
三、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资质申请
除首次申请的企业以外,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应在完成既有全部资质换证工作后,方可提出资质申请。申报类型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
企业根据申报类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列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所列全部内容都要在系统相应栏目内填写并上传附件。
(二)资质变更
企业按《标准》取得资质证书后,证书内容需变更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材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全部内容都要在系统相应栏目内填写并上传。
持有旧版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仍按(冀建市[2011]570号)文件执行。
四、有关指标说明
(一)企业资产
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二)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
2、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上的工作单位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对职称人员中相关专业的考核,依据《标准》中各类资质“注”中所列专业进行考核。
4、关于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
(1)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颁证机构名录”中颁证机构所发证书均予以认可。
(2)施工员、质量员等岗位证书的各专业均予以认可,安全员是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C类人员)”。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劳务企业必须取得施工劳务资质。
(三)关于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此项资质请向省住建厅直接申报。
五、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
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和《标准》完成换证工作,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一)换证范围及受理权限
换证范围包括工商注册地在石家庄市所有按原《标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企业取得的旧版有效建筑业企业。
企业依据“新、旧标准资质换证对应专业、级别一览表”(见附件4),确定换证申请的资质专业及级别。《标准》中未列入的专业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二)换证程序
具体程序详见“企业换证申请申报流程”(见附件5)。
(三)换证受理截止时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为确保在过渡期内顺利完成换证工作,不涉及专业委局的换证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涉及专业委局的换证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
(四)换证申请材料
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涉及有关专业委局审核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五)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应将同一受理部门负责的全部资质一起申请换证。企业按旧版证书的主项资质所对应的处室为上报部门。原主项资质取消的,从仍保留资质中选取较高级别,按其对应处室作为上报部门,级别相同时仍按原对应处室上报。
向市建设局申请资质换证的第一次未达到条件的,可受理第二次换证申请。两次申请未通过的企业,按首次申请新办程序办理。
六、工作要求
建筑业企业在完成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后,要积极维护本企业的主要人员、业绩等重要信息的数据,以方便企业的资质变更、升级、增项和招投标工作。
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按照企业取得资质所依据的“标准”进行动态考核,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取得建筑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