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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范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房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7/01 1.0w 阅读 91 点赞
石住建规〔2021〕4号
市内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循环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产权人负担,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房产权属登记做如下规定:
一、已经办理了房改售房个人《不动产权证书》,且拆迁后以偿还房屋的形式进行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过渡为成本价全部产权后,再进行拆迁安置。拆迁后偿还的新房屋在产权登记时,一律保持原产权性质,仍注明为成本价购房。
(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记内容中的计价面积,总价款与原证保持一致。
(三)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在安置后,已支付超出安置面积房价款的和按有关规定应无偿增加的面积,注明为全部私有产权。该房产上市交易时,此两部分面积不执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政策。
(四)被拆迁人支付的结构差价款不再另行注记。
二、已取得房改售房确认书,但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而被拆迁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原被批准出售的房屋不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拆迁人偿还的房屋不再过户到被拆迁单位名下,直接按单位方案办理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实行货币安置的房改售房,由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按产权人委托统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注销手续。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四区(含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的房屋不动产登记管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房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石住房〔2012〕69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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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