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7-01 浏览次数:1
石住建规〔2021〕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循环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原则
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审批出售,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出售时坚持“先评审、后出售”的原则。
二、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范围和购买对象
腾空再售的范围:已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已购公有住房。
购房对象: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及现住户。
三、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价格及计算公式
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价格,统一执行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均价每平方米1650元。
(一)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结构、设施、建造年代、层次、朝向、及所在地段、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评审确定。
(二)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截止到申报出售当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折。
(三)计算公式。实际售价=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1-年折旧率×使用年限)×层次调节系数×(1+调节系数之和)×住房建筑面积
(四)购房面积的计算及面积控制标准。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其面积包含公摊面积在内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测绘认定的面积为准。
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仍按“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控制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计价,市场价格可由指定委托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五)最低限价。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时执行最低限价,每建筑平方米不得低于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平均价格。
(六)增值计算。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须计算增值,增值按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时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及有关折扣系数,与当年购房时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及有关折扣系数的差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腾空再售的总房价=腾空再售时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1-2%×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结构、质量、环境、地段、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的计价面积
2、原购买的总房价=原购买时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1-2%×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结构、质量、环境、地段、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的计算面积
3、增值总额=(腾空再售的总房价-原购买的总房价)×个人产权比例
4、退款总额=增值总额+原购房实付款
公式中有关结构、地段等系数,仍比照售房当年价格评审通知书出具的各项参数计算。
四、申办程序
(一)申报。售房单位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售房申请资料一式两份:附已购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售后维修管理办法;职代会决议。同时提交再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评审。售房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场勘评,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
(三)审批。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售房申请及出售房屋评估报告,出具《公有住房价格评审通知书》并签发《已购公有住房再售确认书》。
(四)房产交易。售房单位、原住户、现购房人持《已购公有住房再售确认书》、《公有住房价格评审通知书》、《购房价格凭证》到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个人购房协议,维修基金交纳、完税、缴费等交易手续。
腾空再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住户已缴纳个人维修基金的,在办理交易过户时,随住房一并转移。
(五)权属登记。售房单位、原住户、现购房人持《已购公有住房再售确认书》、《购房协议》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到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公产注销、权属登记手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注记“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五、收费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的,其评估、交易、不动产登记、契税等收费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售房款的管理和使用
单位售房款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按《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石住建规〔202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工现住的1999年底前分配的公有住房,单位同意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通知适用于市区内各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各县(市、区)、矿区、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根据此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住房〔201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再次出售的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
石家庄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再次出售的暂行办法
一、职工购房后退售、再售的原则与范围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退售和再售,是指我市房改以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化、人口增减等原因,需把原购买的住房退售给售房单位,再按房改的有关政策重新购买的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出售的,按照房产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职工今后的住房,由本人直接到房产市场购买或承租。
二、退售住房的房款计算及办理程序
(一)退售房款的计算。
1、产权比例的计算
按购房当年标准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购房户所拥有的产权比例:标准价÷成本价×100%
2、当年购房应付款的计算:
购房当年标准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各种优惠折扣)
3、退售时的住房按现年标准价重置计算
现年标准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层次系数×(1-朝向等系数之和)×购房建筑面积(不包括各种优惠折扣)
公式中“朝向等系数之和”可按售房当年“评估价格通知书”(1993年前)或“评估价格通知书”(1995年后)上所出具的数据计算。
4、退售房屋增值总额的计算
按现年售房价格计算出的房价总额-当年购房的应付款=退售房屋的自然增值总额。
5、退房户和单位所得增值款的计算:自然增值总额×购房当年个人所占产权比例=退房户应得增值款。
6、退售房款的计算:退房户应得的增值款+购房当年实付款=单位应付职工的退售房款。
(二)退售的住房,单位再次向职工出售时的办理程序。
1、将职工退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统一收取后,填写《再次出售申报表》,并同时向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请示文件一式两份,文件内应有房屋座落、面积、套数、使用年代、始售时间、再售原因等内容。
2、经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请示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售房时的房屋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依据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审后,签发《价格评审通知书》和《已购公有住房再售确认书》。
3、售房单位持《价格评审通知书》和《已购公有住房再售确认书》,按照腾空再售的计算公式与折扣方法,计算其实际售价,经审核后再持《不动产权证书》与原住户、现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产权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