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政策政务服务窗口问题举报公示

关于《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的更正

2020/02/25 2.0w 阅读 248 点赞
2月25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第五条更正为:从湖北和重点疫情地区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管理的通告》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疫情防控管理。
                                       2020年2月26日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根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进一步防止疫情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石家庄市公安局就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主和用工单位申报居住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居住、务工、就学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向社区(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报告房屋租赁及承租人情况。
三、招录、聘用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的学校、培训机构、在建工地等单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如有返城务工、求学人员,在做好防疫检疫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卫健防疫机构。
四、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学校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从湖北和重点疫情地区返回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管理的通告》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疫情防控管理。
六、为避免人员聚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石家庄市公安局各基层派出所已开通复工复产企业申报居住登记绿色通道,企业可统计汇总招录、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信息,预约当地公安派出所批量申报居住登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