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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6/06/13 5.8k 阅读 418 点赞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人社字〔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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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区按0.5%费率缴费人员按冀人社发〔2016〕23号文件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二、各县(市)请根据冀人社发〔2016〕23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6年6月8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人社发〔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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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 年1月1 日 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3 月29日修订) 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 天。
  二、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 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本文件自2016年1月 1 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