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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健全建设稽查执法有关制度的通知 石建办〔2012〕24号

2013/04/04 1.1w 阅读 198 点赞
石建办〔2012〕2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区建设管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在全面落实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确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的执法协调工作,完善闭合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我局进一步建立批中传递、批后传递、罚后传递、预警预报、警示震慑等五项制度,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一、批中传递制度
在施工许可证审批前,现场勘验人员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勘验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申报新建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填写《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现场勘验记录》,并提出勘验意见,当日传递到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对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当日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当日传递到相关监管处室组织查处。
二、批后传递制度
对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应在当日将办理事项传递到各个监管处室和执法单位,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单位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及时实施行政监管。
三、罚后传递制度
执法单位对违法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处罚完毕后,出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完毕传递单》及时传递至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案,建设行政服务中心依据传递单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为项目的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四、预警预防制度
违法行为预警预防是指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的提示、指导、劝告、告诫、约谈、回访、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行为,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自愿纠正不正行为,以预防或消除行政违法状态或行为的活动。
违法行为预警预防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因事制宜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进行预警预防应采取的方式:
(一)审批办理辅导。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在实施行政审批、备案及办理其他行政事项过程中,要采用发布信息、提醒、引导等办法,主动帮助相对人及时办理相关事务;
(二)规范行为劝导。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通过宣传、约谈、建议、提示、规劝等方式,劝导相对人切实承担对社会及服务对象的责任,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执法事项提示。行政执法单位在对新出现的行政相对人首次执法前,要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向行政相对而言人说明出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对执法事项进行提示;
(四)违法苗头预警。执法单位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活动的多方位、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苗头,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形成预警意见,并及时告知有违法苗头的行政相对人,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违法趋势分析。执法单位要每季度对违法案件进行违法违规问题、趋势等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报主管领导和主管处室,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
五、警示震慑制度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建立警示震慑制度,达到警示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警示震慑应采取的方式:
(一)各监管处室对职能范围内的典型违规违法案件,及时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并予以通报;
(二)局法制机构对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在市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并选择典型违法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季度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曝光。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