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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在石家庄市区 房屋坐落在县(市)的单位公有住房 出售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6/15 4.9k 阅读 126 点赞
石政文审(2012年26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石住房〔2012〕67号
关于户籍在石家庄市区
房屋座落在县(市)的单位公有住房
出售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局、房管局(住建局):
为做好市区与县(市)房改政策的衔接,统一规范操作程序,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房改工作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户籍在石家庄市区,而房屋座落在县(市)辖区内的公有住房,在向职工出售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在制定房改方案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批准的实施范围执行,即凡户籍在所在县(市)辖区的单位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时,执行所在县(市)的房改政策,不能擅自扩大实施范围,以免引起混乱。
二、凡户籍在石家庄市区,而房屋座落在各县(市)辖区内的公有住房,在向职工出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其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执行石家庄市的《房改方案》,由石家庄市住房局组织评估机构和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其住房的等级和折扣系数进行评审。
2、由石家庄市住房局签发售房许可证和价格评审通知书。
3、售房单位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局签发的售房许可证和价格评审通知书,到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售房登记表和作价凭证,经审查盖章后由售房单位持售房许可证、价格评审通知书,作价凭证到所在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4、售房款缴存到石家庄市住房局售房款专设账户,所有权归单位,市住房局监督使用。
三、凡由石家庄市住房局审核发放的属石家庄市区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必须在石家庄市办理公有住房出售的一切手续,各县(市)不超越范围在县(市)办理售房的有关手续。
四、各县(市)要严格遵守房改纪律和实施范围,加强同市住房局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避免发生混乱,以保证全市房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办理售房手续且后果严重的由市住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宣布售房手续无效。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始至2017年3月23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房出售户籍问题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
(共印50份)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