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标准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应在项目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2—2.8%提取(征收房屋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补偿资金总额10亿元以上项目的按2%提取;征收房屋面积1—10万平方米,补偿资金总额1—10亿元的项目按2.5%提取;征收房屋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补偿资金总额1亿元以下项目的按2.8%提取),项目单位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工作经费数额拨付。大型项目所需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总额较大时,可分期拨付。项目结束时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退少补。
从市区内各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中提取1—2%统一归集到市房屋征收部门,用于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的管理、维护及房屋征收论证会、研讨会、交流会、培训、评估专家委员会等与房屋征收有关费用。
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俭、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范围包括:
(一)用于调查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费用的开支;
(二)调取房产土地等档案、编制产权调换用房建设地块修建性详规等经费的支出;
(三)房屋征收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参与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补贴;
(四)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交通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五)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社会保障调查经费等;
(六)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奖励;
(七)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会议、学习考察经费;
(八)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法律服务、拆除清场等经费;
(九)组织产权调换用房建设的经费;
(十)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有关的经费。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