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0-11-30
一、修订原因
2020年3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0〕24号《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涉及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发生变化,明确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另外,原《办法》已执行三年多,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比如监管范围界定不清、预订款未纳入监管、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手段等,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全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考天津、西安、长沙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说明如下: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4、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5、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6、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2020〕24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监管主体、监管范围明确到各县(市、区)。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两级的监管责任和范围:市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负责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监管银行资格的审定、负责与监管银行签署监管合作协议、负责对商业银行保函方式办理资金监管等较为复杂业务的办理。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到竣备
原《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后,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监管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新《办法》改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止。”
新《办法》将终止资金监管节点由过去的取得项目首次登记变更为取得竣工验收,既达到了对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目的,又减轻了企业负担。
3、明确资金监管额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销售额
原《办法》第十三条:“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以该预售项目的预售平均价确定40%的比例为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新《办法》改为:“监管额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销售额为准,重点监管资金按实际工程节点对应比例留存。”
原《办法》规定按应销售总额确定监管额度,未考虑企业实际销售情况。新《办法》从实际出发,根据监管项目实际网签销售额确定监管金额,既避免了监管金额的虚高,又减轻了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4、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的责任
参考长沙等地做法,由监管银行负责对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有权不予拨付。明确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应定期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可采取暂停监管资金拨付、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发现监管银行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终止其监管资格。